惠州市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发放与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毕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,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,它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,学校的办学声誉、稳定和可持续发展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,使之逐步走上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,根据《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条件与审核
第二条 学生领取毕业证书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具有我校合法学籍;
2.成绩合格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经教务科认定课程(含毕业实习实训)考试考核成绩合格,并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资格要求;
3.品德操行合格。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,或虽因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,但领取毕业证书前已撤消纪律处分;
4.无欠费。在校期间无欠费,或在校期间虽发生欠费,但领取毕业证书前已结清所有欠费;
5.毕业生档案完整;
6.离校手续齐全。
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毕业证书发放条件的审查工作。毕业证书发放条件的审查工作,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,实行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制。
第四条 经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查,对符合毕业证书发放条件的学生。
第三章 管理与发放
第五条 学生科负责毕业证书办理、保管及发放工作。凡不按学校规定时间领取毕业证书者,将按有关规定处理。毕业后超过一个学期再来领取的,学校将按每学期5元收取管理费,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处理。
第六条 经校长批准符合毕业证书发放条件的学生,由学生科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发放毕业证书。
毕业证书须由学生本人在“毕业证书签收单”上签名后领取。情况特殊,学生本人无法亲自领取的,经学生本人委托,可由其父母签名代领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缓发毕业证书。凡缓发毕业证书者,不得开具毕业证明。
1.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但毕业前仍有课程(含毕业实习实训)按有关规定经补考后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,或未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资格要求;
2.在校期间因品德操行不良受学校纪律处分,领取毕业证书前未被撤消纪律处分的。
3.未缴足学费或有其它欠费的。
第八条 领取毕业证书后学校不再开具毕业证明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发毕业证书。
1.退学或勒令退学的。
2.被开除学籍的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起执行。
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